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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护照(通行证)集中管理的通知
作者: 日期:2018-10-22 点击量:

各部门、各单位,东方学院:

根据《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(境)管理实施办法》(浙公通字〔2003〕38号)、《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》(组通字〔2015〕20号)等文件精神,按照上级要求,为切实加强公司事业编制人员因私出国(境)的管理工作,学校对因私出国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护照实行集中保管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登记备案人员范围

1.学校中层干部,管理岗位普通五、六级职员。省管干部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备案。

2.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,享受特殊津贴的人员,国家、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,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

3.涉密人员及学校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的人员。

二、集中保管的证件类型

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、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他因私出国(境)证件。

(不包含已过有效期的证件)

三、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

1.学校中层干部首次申办、换发证件或领证出国(境),须填写《59白菜专区论坛主页中层干部出国(境)审批表》,并按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办理;其他登记备案人员首次申办、换发证件或领证出国(境),须填写《59白菜专区论坛主页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》,并按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。

2.中层干部因私护照(通行证)由组织部统一保管;其他需要登记备案人员因私护照(通行证)由人事处统一保管。因私出国(境)登记备案人员首次申办或换发证件,未能及时出国(境),须在公安机关领证后7天内将证件交相关职能部门集中保管;经批准后领证出国(境)的,按规定时间回国(境)后,须在7天内将证件交回相关部门集中保管。

3.登记备案人员须如实向所在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因私出国(境)证件持有情况和因私出国(境)情况。对隐瞒不报或违反出国(境)证件管理规定,拒不将所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保管以及违反因私出国(境)其他管理规定的登记备案人员,视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。

4.各部门(单位)负责人是本部门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(境)的审批和因私出国(境)证件收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须指定专人对备案人员持有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做到应收尽收。对因私出国(境)证件审批与管理工作中有失职、渎职行为的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。

5.为了进一步加强因私护照(通行证)集中管理工作,请各部门(单位)根据2018年10月因私出国(境)登记备案人员名册(另附),统计并确认本部门相应人员因私护照(通行证)持有情况,并请登记备案人员签字确认后,于11月7前将因私出国(境)证件登记单(附件1)和收缴的因私护照(通行证)交相关职能部门。中层干部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登记单和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登记单分开打印,中层干部的材料交党委组织部,联系人:盛老师,联系电话:87557031。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材料交人事处(每人一个信封,写明工号并按表格顺序排列),联系人:朱老师,联系电话:87557038。

 

附件1 **部门因私出国(境)证件登记单(另附)

         附件2 59白菜专区论坛主页中层干部出国(境)审批表.doc

        附件3 59白菜专区论坛主页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.doc

 

 

党委组织部,人事处

2018年10月22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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